杭州市余杭区五常社会组织发展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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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管理制度

更新时间: 2025-10-15 12:51:58  查看次数: 509    

杭州市余杭区五常社会组织发展中心项目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余杭区五常社会组织发展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项目的管理, 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、合规、合理,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,维护中心、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,特制定本制度;

 

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、项目实施、项目资金、项目评估、项目信息的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

   

第三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益本中心的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,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、实效性及持续性;

 

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《项目立项报告》,内容包括:项目背景、社会意义、前期调研、可行性分析(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)、实施计划(实施目标、内容、进度及预算)、评估方法等;

 

第五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理事会审议、评估、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,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;

 

第六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
 

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

 

第七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,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,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、检查验收、定期汇报,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、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、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;

 

第八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,报理事会批准;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,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;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,并报理事会批准。

 

第九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,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、督导与评估,保证项目顺利执行;

 

 

第十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,及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;

 

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:不得擅自复制、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;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。

 

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

 

第十二条 中心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,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,经财务部审核后,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;

 

第十三条 中心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、经费预算、项目进度、检查与验收结果,认真实施、确保有效,报销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;

 

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。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,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、合理、规范、高效使用;

 

第十五条 中心负责人与财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和审计,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;

 

第十六条 申请拨款前,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,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,方可拨款;

    

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登记机关和中心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,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。

 

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

 

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,由中心理事长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,报理事会批准,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;

 

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期,经过督导中期检查,报理事会批准后,按照督导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,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;

 

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,由督导或第三方代表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,评估报告须报主任批准。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,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,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,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阶段,经督导或第三方代表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,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,总结项目优缺点,评价项目效果,写成结项报告以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。

 

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

 

第二十二条 项目人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,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,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,备查备用。

 

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,用中心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 

第二十四条  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心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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